南华政发〔2014〕54号
关于印发《南华大学进一步加强师生员工及离退休人员出国出境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南华大学进一步加强师生员工及离退休人员出国出境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南 华 大 学
2014年11月5日
南华大学进一步加强师生员工及离退休人员出国出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师生员工出国出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2]第57号)、《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 中办发〔2012〕5 号)和《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3]2号)以及中央办公厅等上级机关颁布的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公派出国出境
第一条 公派出国出境人员的界定
公派出国出境人员是指通过以下项目经费资助,经过批准出国出境开展或参加公务出访、学术访问、学术会议、进修培训或技术援外的人员: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基金项目经费;
2、教育部、卫生部、商务部、国防科工局、湖南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或共建部委项目经费;
3、政府间合作交流项目经费;
4、校际合作交流项目经费(不含学生项目);
5、学校专项经费(含对外交流专项和教师培训专项);
6、学科或课题经费;
7、申请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经学校批准作为公派出国出境对待的其他第三方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条 公派出国出境人员的选派、审批与境外管理
我校公派出国人员必须为我校在职职工或在籍学生。在职职工原则上应该在校工作3年及以上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其选派条件、程序以及境外管理按项目要求执行。
1、经由本章第一条第1-5类项目派出的出国出境人员,其选派与境外管理按照项目有关规定进行。
2、经由本章第一条第6类项目经费资助的出国出境参加学术会议人员由学科和课题组确定,申请人所在部门同意,报人事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派出;培训进修人员由学科和课题组按学科或课题计划选派,学科或课题组所在学院和申请人所在部门同意并公示,科研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主管科研校领导批准,其境外管理按照第5类项目派出人员管理办法管理。
3、经由本章第一条第7类项目经费资助派出的出国出境人员经其所在部门同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含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统称外事部门)审核其经费来源和性质后,报经人事部门同意,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按照第5类项目派出人员管理办法管理。
4、特定范围工作人员公派出国出境的选派、审批及管理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派出国出境人员在境外期间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2、定期保持与学校的联系,境外居留超过3个月的每3个月通过电子邮件或书信向外事部门报告居留情况,向所在部门报告思想、学习及业务工作等情况;
3、公派出国出境人员未获得学校批准不得自行改变身份或转往第三国学习。
第四条 公派出国出境人员回校、延期、豁免与逾期
1、公派出国出境职工应按选派计划完成学习任务,期满后应按期回国服务。公派出国出境职工境外停留时间在90天及以上的,派出前必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其派出后回校服务。公派出国出境人员派出期限在90天及以上、10个月以下的必须回校服务3年;期限在10个月及以上的必须回校服务5年。
2、公派出国出境时间在10个月及以上者,原则上回校工作五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派出。但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等确因需要再次出国开展研究者,经批准后可不受此限。
3、属学校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硕士、博士生,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方可派出,否则应向学校缴纳定向或委培期间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作为抵押金存于学校财务部门,待其学成按期回国后由派出部门向财务部门出示取款手续,将抵押金退还派出人员,不计利息。
4、公派出国出境职工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留学期限,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一般人员经由所在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特定范围工作人员经由所在部门、人事部门和组织部门审核。最后由外事部门牵头提交校务会或校党委会审批。批准后的申请表格提交一份到外事部门存档备案。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的手续由外事部门负责办理。
公派出国出境延期申请原则上只批准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年。所有公派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境)外留学时间(包括延长期在内)最多不超过三年。延长期内停发基本工资。
5、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公派出国出境职工申请豁免回校服务。
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豁免事宜的出国留学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人事部门审核,由人事部门牵头提交校务会审批。学校批准后,申请人必须与学校结清包括经济关系在内的所有关系,一次性归还国家、学校、境内其他机构已经拨付或发放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培训费等),并办理辞去公职手续等有关事宜。在没有完成上述手续之前,各部门均不得向申请者出具有关证明和公函。
6、公派出国出境职工未经批准逾期不归6个月及以内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其中逾期不归期满1个月后,学校除要求当事人退还所有出国出境资助费用外,其上交学校的抵押金逐月递增扣除。逾期不归超过6个月的,学校将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再保留其编制,也不得办理退休手续。按自动离职处理后,按房改有关规定,学校购回其出国前购买的公有住房。
7、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在籍学生公派出国的延期申请。
第五条 公派出国出境人员待遇与经费管理
1、公派出国出境职工在批准期限内,职称评审和住房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待遇,基本工资照发。
2、获得国家基金委留学基金资助的公派出国出境职工出国前的外语培训(含差旅往返壹次)等费用从学校人事部门师资培训经费中支付;签证费以及前往留学目的国和期满后回学校的国内往返差旅费从学校外事部门对外交流经费中支付。
3、公派出国出境培训进修且按期归国职工应向外事部门报到,同时递交研修报告一份。由外事部门出具证明到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和福利恢复手续。当月十五日前报到者发当月全额工资;十五日后报到者享受当月半个月工资,从下个月起享受全额工资。
4、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他因公出国人员经费管理按项目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因私事出国出境
第六条 因私事出国出境人员的界定:
因私事出国出境人员是指经费自理,经同意出国出境开展以下活动的人员:
1、旅游、游学、探亲、奔丧、定居;
2、参加各类校际合作学生项目(包括学历教育和交换生项目);
3、被境内外团体、机构或个人邀请,学校允许其出国出境其按照因私事出国出境所开展的留学、访学、访问或交流;
4、被境内外团体、机构或个人邀请,学校允许其按照因私事出国出境所开展的劳务输出或技术援外。
第七条 报批及请销假手续办理程序
1、职工因私事出国出境须按相应程序办理报批手续,非假期出国出境应到人事办理请假手续。其中省管干部的出国出境手续经学校批准后由外事部门向上级部门报批。
2、在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私事出国出境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其家长签字同意,经由学院、学工部门、教务处、保卫处会签意见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报送外事部门,方可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3、在籍学生放假期间因私事出国出境如需学校开具在读证明,须向所在学院(含临床学院)提出申请,经由学院批准后,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开具中文版学籍证明,再由外事部门开具英文版学籍证明。
4、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职工回校后10日内向外事部门报告,同时向人事、组织部门报备;在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国出境回校后向所在学院报告。
5、出国出境长期居留的离退休人员应向校离退休工作处报批或委托报批,再由离退休工作处向人事部门和外事部门报备。
第八条 因私事在职人员出国出境待遇
1、因私事出国出境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等)均由申请人自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
2、因私事出国出境1个月以上的在职人员(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的探亲假及寒暑假除外),自第2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及相应福利。如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以保留其编制,原则上保留编制的期限不超过1年。
3、在职人员出国出境定居,原则上只能以辞职方式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4、因私事出国出境人员如提出辞职申请,经所在部门、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门;经由人事部门提交校务会议批准后与学校结清经济关系,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5、已办理离职手续的出国留学人员,如欲回校服务,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门按照当年人才招聘方案启动相关程序。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考虑申请回校服务人员。
6、在职职工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含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的人员享受的探亲)需要申请延期居留的,按本规定第四条第4款程序办理,同时,延长期内基本工资停发。
第九条 因私事离退休人员出国出境待遇
1、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国家规定的津/补贴照发。
2、出境时间在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学校离退休处提供由我驻外使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书。
3、 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国出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旅费、境外医药费,均由个人自理。
4、在境外期间死亡的,其在境外亲属应及时通知学校,学校按国内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费及抚恤费,并从死亡的下个月起停发离(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特定范围工作人员的界定
本规定中的特定范围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办公室机要秘书,档案馆、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财务部门等部门干部,涉密在职人员;离退休省管干部;退休不到5年的重点涉密人员;学校认定的其他人员。
关于特定范围工作人员出国出境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类人员出国出境申请及审批程序由外事部门通过表格形式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南华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南华校政发[2004]7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印发